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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乘客請我到站時叫醒他,我忘記了,他坐過頭怎麼辦?

隔壁乘客請我到站時叫醒他,我忘記了,他坐過頭怎麼辦?

  小林搭火車出遊,遇到隔壁乘客花花,聊天當中得知她要去的地方在小林目的地的下一站,因此花花就請小林要下車時叫醒她。旅途很長,小林在車上用手機看完一部電影後剛好到達目的地,便拿起行李下車,把要將花花叫醒的事情忘記了,而花花睡得很沉便坐過頭。
  這件事情是否牽涉到法律責任呢?
  在法律行為當中,雙方必須要有期望發生某種法律效果的意思,比如買賣,甲寫電子郵件告訴乙想買乙的畫。而雙方的期望都必須有發生某種法律拘束力的意思,才是效果意思。如果是單純朋友邀約吃飯、宗教禮俗約定,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發生法律拘束力的意思,因此並沒有法律上拘束力。
  前面故事中小林與花花之間,屬於「好意施惠」行為,雙方欠缺法律上效果意思,因此並沒有法律上拘束力,雙方自然不生法律上效力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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