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自由約定時效長短嗎?
一般民間交易已經習慣基於契約自由,在不違反強制規定與公序良俗下自由締約契約內容,
那麼時效長短,想將債權的十五年請求權時效縮短成五年,這樣子債權人就不能拖那麼久了,這樣子可行嗎?
答案是:當然不行。
民法第147條規定:「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如前面所述,用契約(不分是否有書面)來縮短時效,就是法律行為,因此不能夠自由變更時效長短。
為什麼不能自行變更?參照立法理由,原來這與公益有關,舉凡和公益有關,「當事人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縮短之,並不許預先訂立拋棄因時效而可受利益之契約。」
也就是為了保護雙方當事人,因此不允許預先拋棄時效利益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