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有金錢債權都是十五年請求權時效嗎?
最常見的借貸或是消費的債權,請求權時效都是十五年,不過民法中也有短期時效的債權,可能鮮少人知。
有五年時效的,比如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前面類型的債權請求權時效都是五年。
其他亦有兩年時效的債權,比如民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不過請求權時效不到五年的債權,有可能因為判決而延長喔!
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便是規定了請求權時效低於五年者,因為判決而統一延長變成五年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