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如何執行不動產呢?
當債權人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如果查到債務人有財產,便可以拿執行名義對債務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過,強制執行需要債權人主動與法院協力完成,究竟會怎麼做呢?
首先,對債務人不動產聲請執行後,法院會發扣押命令,表示對不動產扣住不能過戶,接下來需要查封,如果是指界,就會指定日期時間與債權人、地政機關一同前往了解土地概略位置,如果需要具體位置就需要鑑界了。倘若執行房屋,保存登記建物需要查封、鑑價,為保存登記建物還需要多一道測量手續,測量當天若無人在家,還需要跟警察、鎖匠配合,才能夠完成測量程序。
因此,若雙方有債務糾紛,一般都建議能協商盡可能協商,因為上面程序都必須由債權人自行墊付款項,如果拍賣成功才能夠從拍定價金取回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