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走出債務泥淖之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清算」

走出債務泥淖之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清算」

若積欠的債務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的話,便認為沒有能力負擔債務,需要開始清算程序。
清算,與破產程序有點相似。清算的意思,便是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按照債權比例償還債權人,清算後剩餘之債務,法官利用裁定使債務人免責。
如果債務人不想要更生程序繳款、想儘速處理呢?法律並沒有禁止,「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債務人亦得為聲請。」(80)若不想長期繳納款項,可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不過法院有權力決定是否應該開始清算。
無論是更生或清算,最後都需要經過免責,只要沒有符合第134條之項目,便可以透過法院裁定將剩餘債權免責喔!

分享這篇文章: facebookLine
瀏覽紀錄
我的最愛 0
  • 立即通話
  • FB
  • Line
  • 瀏覽紀錄
  • 我的最愛
  • 服務電話:07-3742200 客服專線:07-3755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