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說的日期要如何計算呢?
大家在公文、法院文書上,常常會看到「於OO天內陳報」、「自OO日翌日起」等有關天份的語句,不過每個人生活經驗不同,對話語解讀也不盡相同。那麼法律如何規定期日呢?
依照民法第120條,「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也就是說,文書若寫「一個月內」那就是不包含第一天,除非有另外規定(同法119規定: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便依照特別規定計算,否則都是依照民法規定辦理。
例外規定如: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1條:「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便指明簽約起日為第一天,基於適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之原則,需要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來計算起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