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裁判費會不會很貴、要如何計算呢?
民事訴訟起訴時,必須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後,才得以課徵裁判費。對於裁判費,大家都以為十分昂貴、難以捉摸。
事實上,裁判費課徵有一定標準,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
也就是說,依照訴訟標的核算之裁判費,採取級距收取費用之作法核算,可以自行設計試算表計算之外,司法院網站也有提供試算網頁可資參考,因此起訴前可以估算一下裁判費,再決定要如何處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