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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核定標的應該如何計算繳費?

民事訴訟核定標的應該如何計算繳費?

當訴訟標的核定時,有了具體金額便可以透過計算器計算裁判費。不過,金錢債權時常伴隨著利息存在,在未受償之前,利息事實上是持續計算下去的。為此,有不少人感到困擾:我應該如何繳納裁判費?為什麼還有補費裁定呢?
依照修法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二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也就是說債權不計算利息、損害賠償、違約金、費用,因此不計入裁判費收取範圍內。
不過,112年11月14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且在同年月29日公布並實施之條文:「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多了一個字「後」,意義相差甚遠。
亦即,自112年11月29日起,起訴時需一併計算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等金額計算給法院,以利法院核定裁判費,如此一來訴訟費用將會些微提高,若要起訴可別引用舊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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