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土地建築房屋,若出租人想收回土地,有限制嗎?
建築房屋是重大工程之一,所費不貲,時有發生土地所有權人與公司合作,在土地上建造廠房從事生產工作。但出租人也會觀望週邊市場,決定自己的土地要在什麼時候出租,收取不錯的租金。
但建築房屋並非簡易之事,倘若讓土地出租人任意將土地收回,那承租人的財產將不受充分保障。
依據土地法第103條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上開規定看起來比民法租賃還要嚴格,原因便在於為要保障承租人投入建造房屋之成本,也是商業市場風險降低,因此有著較為嚴格的限制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