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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契約成立之前,因其中一方過失導致不能成立契約或無法發生效力,怎麼辦?

在契約成立之前,因其中一方過失導致不能成立契約或無法發生效力,怎麼辦?

有關契約因為一方過失導致無法訂約,屬於實際交易生活中發生之狀況。
雙方在訂立契約之前,通常會有所預備,比如:交換意見、條件協商,有時候甚至需要保守秘密等。
倘若雙方簽約之前,有互相約束之條件卻違反了,怎麼辦呢?
在法律上,稱之為「締約過失」。民法第245-1條:「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因為任一方之過失導致無法締約,倘若對方因為無法締約而受有損害,過失的一方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要留意的是,必須因該締約不能而發生損害賠償,才得以請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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