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倘若對方不到怎麼辦?
民事訴訟當中,即是希望透過訴訟使得自己受侵害的權利得以恢復。
然而,時常聽到民眾意氣用事,認為自己只要不到就沒問題,甚至誤用關於人身自由的觀念,表示法院沒辦法判決一個不到的人。難道是這樣子嗎?
事實上,若自己是原告,在開庭時無故不到庭,被告卻準時到庭,這是被告可以選擇拒絕辯論或是一造辯論判決。拒絕辯論的話,訴訟程序停止,如果原告沒有聲請續行訴訟的話,案件視為撤回。
若自己是被告,無故不到庭但原告到庭的話,原告可以選擇一造辯論判決。
那我讓法院找不到總可以吧?
這時針對要送達的對象找不到住居所,法院可以依當事人聲請對另一方公示送達,效果與合法送達是一樣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