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應該注意的污染-談水污染
水對於維繫生命與產業,是十分重要的一環,因此各國對水資源的維護十分重視,台灣對於水污染之處罰也十分之重。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指以任何形式存在之地面水及地下水。」也就是只要是水都受到規範,與空氣污染一樣,法律也將水品質、排放濃度、條件、設備等做出了規範,並且排放廢(污)水量每日超過一千立方公尺者、或經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認定係重大水污染源者,應自行設置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監測。
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比如知道水污染發生未採取應變措施或不配合主管機關要求停工或停業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事業排放污水所含污染物質超過規定濃度的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排放污水超過標準,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嚴重污染環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