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不知有關親屬在法律上的用語:血親與姻親
華人社會的稱謂十分複雜,聽見一個人在家族當中的稱謂,可以馬上知道與自己相對應的親屬關係。但法律上的用語不是如此,為了賦予彼此間不同的責任義務,並沒有像社會文化當中十分複雜的稱呼關係。
法律上稱謂,按照組成原因可以分為「血親」與「姻親」。彼此有血緣關係的人即為血親,而收養關係為擬制血親,亦即與真實血親負有相同權利義務,如父母與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舅舅與外甥等。而姻親即為因婚姻關係而產生之親屬關係,如岳父母與女婿、公婆與媳婦等。
規範出血親與姻親的定義後,與他人組成家庭關係最重要的就是婚姻了,因此針對親屬關係法律有禁婚之規定。
民法第983條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若有看歷史故事或古裝小說的,若放到現代,就變成無法結婚的對象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