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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呢?

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呢?

 對各位業主來說,「買賣不破租賃」可說是耳熟能詳的原則,但要具體解釋好像又有點難說明,究竟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呢?
  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條文中白話解釋,就是當租賃物已經出租並給承租人使用了,如果房東將租賃物賣給第三人,那本來的租賃契約於承租人及新房東之間仍存在。不過這個規定有例外,在沒有公證過的租賃契約,租期超過五年或沒有約定租賃期間的,不適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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