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起租日前解約了,怎麼辦?(一)
老王答應租給小林一間廠房,
看年輕人努力、事業小有成就,
因此答應幫他隔兩間辦公室、再把地面重新舖整,只要這些裝修好了,小林就可以進駐、那天才算起租日開始交租金,都記在合約裡面,
小林也很開心地以支票交付了十二個月租金,
讓房東每個月得以兌現一張。
結果,小林看到更好的地點,
就在房東裝修期間決定解約,跟另一個房東承租,
老王氣急敗壞地決定對小林索討裝修費用,
「我可是為了你花大錢,怎麼可以說不租就不租呢?錢還來!」
老王的索討有理由嗎?
這次討論的,是「簽約日」與「起租日」日期的不同。
在民間交易習慣當中,通常會給予些許時間讓承租人準備搬遷,算是台灣的人情味,也是交易習慣的一種,不違法又能夠增進交易,法律自然沒有禁止的必要,而這種約定起租日的合約,就是「附始期的合約」,在簽約當時租賃合約就已經生效了,只是雙方同意後面再開始收租金而已。
因此,只要都同意了當時的條件,
不管「起租日」距離簽約日多久,
簽約開始,雙方就互負履約義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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