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繼承 遺產扣除額「大」不同
工商時報 林昱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若長輩過世,有多位同一順位繼承人,其中一位繼承人若選擇拋棄繼承,其遺產扣除額則無法適用,而且其應繼分遺產將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繼承人。
繼承人若為代位繼承情形,像子女比長輩先過世,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除適用遺產扣除額外,也能取得其應繼分,扣除額與應繼分皆不受影響。
應繼分為遺產未做安排下,各繼承人可分配財產比例,未具強制效力。不過,為保障繼承人可取得最基本的繼承遺產比例,我國民法以特留分制度提供繼承人向法院主張取得其基本比例遺產(多為應繼分1/3~1/2)。
官員指出,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且仍適用遺贈稅法扣除額。
另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若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情況,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順位繼承人且無扣除額適用。
舉例來說,高雄A先生(喪偶)膝下有三名子女B、C、D,其中C英年早逝留下一名成年女兒E,若A在今年初過世,留下5,000萬元現金遺產,因C早於A過世,由E代位繼承。
此時,第一順位繼承人為B、D、E,應繼分皆為1/3、特留分皆為1/6,等於每人至少可分得833萬元。在遺產免稅額及扣除額方面,三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150萬元(每人50萬元)、喪葬扣除額123萬元,加上遺產免稅額1,333萬元,其遺產稅負約339.4萬元。
然而,B聽信坊間讒言採拋棄繼承,以為可讓子女獲遺產。惟民法規定,拋棄繼承者的應繼分歸屬同順位繼承人,D、E兩人應繼分皆為1/2、特留分皆為1/4,若無協議,B子女無法拿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