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積欠房租,要這樣做...
當房東的人,除了希望承租人愛惜廠房外,
更希望的是承租人能夠準時交租。
但是電話打了再打、到廠房看了再看,
對方總是使用「三不政策」:「不接、不見、不理會」
房東既生氣又無奈。
積欠租金,依照先行法規與實務見解,
必須先催討兩次、並且扣除押租金後尚有兩個月租金(租賃土地為兩年)才可以終止合約。
一般最常見是使用存證信函催討,
但略懂法律的承租人知道,
這只是意思表示通知,常常不予理會,
他覺得房東不懂太多也不會做什麼。
這時,我會建議房東使用「支付命令」,
要求承租人給付租金。
如何操作呢?
首先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給法院、繳納聲請費一千元,
合法送達到對方後,對方在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話,
支付命令就確定了,房東可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
若對方提出異議時,便視為起訴了,
屆時承租人便是被告,雙方就由法官為公正的判決,來收回租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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