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說的「善意」以及「無過失」是什麼呢?
法律條文中,常常出現看起來與實際上意思不一樣的詞彙存在,因此常讓人對法律感到艱澀難懂。
舉例,民法第770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仔細閱讀,當中同時出現了「善意」、「無過失」,到底有什麼分別呢?
首先,法律上的「善意」不是指道德上的評價,而是指對法律上的某件事實不知情,比如說不知道掉在地上幾天的物品是誰的。
那麼「無過失」,指的是不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比如說在遵守交通號誌、標線、速限之情形下,無論何人駕駛都會發生的車禍(縱使注意了仍無法避免事故發生)。
因此,下次看到法律條文的時候,就知道在說什麼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