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返還押租金,房東可以主張未送達而遲延返還嗎?
王某向張某承租一間廠房,履約過程中如期繳租且租賃期滿時如期歸還廠房。然而經數次存信函通知、又透過張某的員工轉達房東應出面點交並且返還押租金,然房東卻如失蹤一般未出面處理,直到王某對張某提出返還押租金之訴時,張某竟以未收受通知為由,主張未返還押租金具有正當性。
有關意思表示通知,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怎麼說呢?
民法第95條第一項前段:「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時常發生爭議之處在於通知達到,究竟如何算是通知達到?
所幸實務見解看法,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大法庭裁定:「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也就是說,既然受通知人已受招領通知,該意思表示已經發生效力,因此房東並不能主張未受通知因此不知道要返還押租金。
況且,合約期滿若無違約事由存在,房東自應返還租金、不需要房客通知,本就是房東應盡的義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