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之外的機關或個人可以使用與蒐集個人資料嗎?
重視個人資訊的需求,自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之後,時常聽到言談中提到「違犯個資」、「我沒有同意你拍我,你違反個資法規定」等等。在有無違反個資法討論之前,更重要的是要談:「公務機關之外的機關或個人可以使用與蒐集個人資料嗎?」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如果蒐集當事人資料,其來源必須一般可得的,比如社群平台自己揭露之資料、雙方簽約提供之個人資料等。也就是說,若契約當事人要使用對造的資訊提起訴訟是合法行為,然而時常在法院實務上聽見當事人主張原告違法個資法使用個人資料。
因此,簽立租賃契約時,提供之個人資料除了必須真實之外,也可用於合法之用途。若為了其他之目的使用,那就有違法之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