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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個人資料後,有無可能用於法定特定目的之外的用途呢?

取得個人資料後,有無可能用於法定特定目的之外的用途呢?

某日路上有兩人發生嚴重口角,其中一人當街辱罵且動手傷害對方,路過的民眾除了協助報警之外,另有人錄影存證提供給警方,然而施暴者卻對錄影存證的路人咆哮、並聲稱「違反個資法」、「違反肖像權」等等。
依照個人資料維護法第20條第一項規定: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從開始的例子可以知道,路人錄影蒐證,是為了協助受害者日後能夠在訴訟當中可以主張自己權利,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之規定。不過,若路上是基於看熱鬧而錄影,放到網路上使人閱覽或批評,那這個行為可能就容易有法律上的爭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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