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為什麼法官一直要問我哪些是爭點?
開庭時,常看到未諮詢過律師的民眾,對於受命法官所提出的問題答非所問,常常導致後面帶開庭的庭期延誤。結果,當事人卡在聽不懂法官問的「爭點」與「不爭執事項」究竟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為下列各款事項,並得不用公開法庭之形式行之:
一、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載之事項為說明。
二、命當事人就事實或文書、物件為陳述。
三、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四、其他必要事項。」
所謂爭點,就是在法律上爭執事項,也就是與法律要件相關的必要之點,而不爭執事項指的是在這案件基礎事實上認知一致的部分,不用爭執。
舉例,甲向乙借了一百萬,並且簽了一百萬的借據給乙,殊不知甲借錢不還,乙便對甲提出訴訟請求返還借款。因此本件爭點可以為:是否有借據、有無交付款項、有無還款紀錄,若是雙方吵架互罵、或是互相詛咒等,都不在案件的重要事項之列,因此不會繼續討論。
因此,起訴前要想清楚、或是請教律師,才能夠有最有效的主張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