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債務人蓄意脫產,可以如何處理呢?
在新聞中應該都聽過「脫產」兩個字,什麼是脫產呢?就是為了規避償還債務的責任,選擇將名下的不動產以其他法律原因登記給第三人,比如假買賣、假贈與、或是避免繼承等等,都是脫產的手段。
債權人只能夠默默接受脫產的事實、束手無策嗎?
依據民法第244條規定: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如果是假贈與,便可以請法院撤銷無償行為,若是假買賣,便可以請法院撤銷有償行為,藉此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