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二手屋的瑕疵擔保責任
台灣在房價高昇的時代之中,不少屋主將自己的老屋投入中古屋買賣市場之中出售,買賣案件越多,雙方之間的買賣糾紛數量便增加了。
許多賣方或投資客認為,我將房屋出售就是為了獲利,因此一次賣斷對屋主來說便顯得重要,甚至很常在契約加入「依現況交屋」,試圖規避一些責任,甚至當損害賠償發生時,覺得自己拿出錢「補貼」買方已經很有情義,殊不知那本是賣方應盡之責任。
民法第354條規定:「1.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2.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並沒有規定中古屋本來就使用過,因此產生瑕疵是正常的,買的人就要有自知之明一概承擔。然而,民法所規定的,並沒有說賣方可以規避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常見的房屋漏水、管線破漏等,並不會因為賣方主張「依現況交屋」便可以規避責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