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應記載什麼,才是合法的呢?
政府機關對民眾行使行政處分時,可能會給民眾帶來利益或不利益的效果,收到政府的行政處分時,文件上應該要載明什麼呢?
首先,行政處分可以用書面或言詞為之。「1.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2.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行政程序法第95條),倘若受處分人不信任言詞上的處分,可以請求作成書面要求,機關不能解決。
又合法要件,記載在行政程序法第96條:「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換句話說,記得上面的合法要件,還可以變相了解詐騙集團的文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