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誰有扶養與受扶養的義務呢?
當今社會戶數人口漸少,意味著獨自生活、或是兩人的小家庭越來越多,與原生家庭同住的狀況開始發生變化,人與人之間互動也日漸不同。
親屬之間互相照顧,是人情義理,也被規定在民法之中。那同一個家庭裡面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嗎?答案是:有。
按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在家庭當中,彼此有照顧與扶養的義務,不過不需要扶養總有例外,例如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也就是說沒辦法謀生的人,就有被扶養的權利,但要記得,如果有不動產且屆齡退休、每月領退休金的人,不見得有被扶養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