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原則說起來很容易,但那是什麼呢?
時常遇到客戶為了避免對方逃避責任,因此在契約中會新增許多約定或是懲罰條款,當然若沒有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都不會有問題,不過面對許多多如牛毛的約定,有的時候卻使自己作繭自縛。
誠信原則,可說是民商法中的「帝王條款」,民法第148條第二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看起來是不是很抽象?怎麼樣是違反誠信原則呢?
其實,面對這種概括約定,法律的處理方式就是依照案件類型化來處理,也就是倚賴大量的案件分類找出類似情形如何處理,方能符合一般民間交易習慣或是價值認知。所以,當事人雙方當下約定明顯感受到,某些約定已經明顯開始損害自己的權益時,可以適當表示反對意見,以免受另一方利用契約來傷害自己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