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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碰撞後離開不是瀟灑,是肇事逃逸:刑事篇

交通碰撞後離開不是瀟灑,是肇事逃逸:刑事篇

台灣交通繁亂、缺乏秩序,曾經多次上過國際媒體,大概是僅次於立法院打架的另類知名項目了。
若你在路上與人碰撞,無論是撞到人車或是被撞,如果逕自離開會如何呢?
依照刑法第刑法第 185-4 條規定:
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就是肇事逃逸罪。依照上開規定第二項觀之,駕駛人於交通事故中無過失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不過這都是事後在刑事上的價值判斷,如果第一時間離開的話,找到與你有關,還是必須配合接受調查,萬一你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撞到人卻以為沒事直接離開,那就是同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任囉!
另外一提,本條採無過失責任之規定。無過失責任,採無過失責任規定:又稱嚴格責任,指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即使不存在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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