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難買好鄰居: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
現代小家庭居多,夫妻倆加上一到兩個孩子,就是現在組成家庭的樣貌,不少人會選擇社區大樓作為生活的地方,可以與鄰居互助外、也不用管理太大的房子。
因此,住在社區裡面就必須依照共同規範,而規範的來源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從幾個專有名詞開展,理清楚幾個名詞的定義,就知道彼此的權利義務了。
有幾個名詞定義要了解呢?
1.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z.B.室內登記實際坪數、附屬建物(陽台)等。
2.共有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z.B.登記在權狀上,同時住戶共用的區域(機電房、屋頂、防空避難所、電梯),不可變更為專有部分。
3.約定專用部分(公設,僅有使用權,無所有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z.B.本來可以大家共用、經約定由特定人使用,如停車位、地下室、特定住戶使用一樓庭院等。(早期露台屬於專有部分,現在露台屬於約定專用,不登記在權狀屬於公設)
4.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z.B.騎樓、管理室。
以上幾個專有名詞,了解後,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更容易理解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