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工作時,造成公司莫大的損害,該如何是好?
國內多數公司對於員工造成的損失,若在公司尚可承受的範圍內,因為雙方經濟實力的落差,多數公司並不會對員工求償,但若損失重大時,公司仍有權利向行為人求償。
依照民法188I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行為人工作時對第三人損害,公司與員工是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民法第188III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也就是說,公司雖然與員工對受損害之第三人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公司可以依照前面規定向員工求償,因此工作千萬不要粗心大意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