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與公司合作承攬制,應注意什麼呢?
工作的型態多元,合作的方式也因為產業類型不同而有所變化。在工作制度中,有種稱之為「承攬」的工作模式,提高工作者的自主性、降低了定作人的責任,不過承攬通常亦需要支應更高的報酬,畢竟承攬的工作時常需要多樣分工、且專長各異才能夠完成。
交辦工作出去的人稱為「定作人」、接受並完成工作的人稱為「承攬人」,工作所必需的費用支出由定作人負擔,不過惟有在承攬人完成所有工作時才能收到全額報酬,因此多數也會約定分階段給付報酬,待完工驗收後才給付全部款項。
不過,定作人與承攬人對工作並非全無責任喔!民法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97條規定:「1.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2.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因此,承攬工作開始之前,務必了解雙方的責任義務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