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當事人和解,可以撤回民事訴訟嗎?
若當事人和解,可以撤回民事訴訟嗎?
訴訟是為了希望透過法院來保護自己的權利,那如果訴訟當事人在過程中達成共識的話,必須要將程序完成取得判決嗎?
其實,民事訴訟是可以撤回的!
按民事訴訟法第262條規定:「1.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2.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3.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4.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依照上面規定,原告要撤回訴訟有幾個注意之處。
首先,判決確定前可以撤回訴之一部或是全部,不過被告已經言詞辯論了,原告就必須取得被告之同意才能夠撤回。
再者,撤回是以書面向法院撤回,除非雙方在開庭前才達成協議,那麼可以在開庭前向法院以言詞告知要撤回,不過書狀還是要送到法院。
最後,如果在開庭時以言詞表示撤回,那法院就必須將撤回的意思表示做在筆錄中,並且將筆錄送到被告處,才是符合法定要件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