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求當事人補正或陳述,可以不理會嗎?
在開庭時,面對需要舉證或說明之處,通常法院會給予適當時間,讓雙方當事人透過書狀向法院陳明要主張的事實證據及理由。
然而,有不少情況下,雙方任一方並未遵期提出,甚至當庭才做出主張,若案情很複雜的話,法院又必須再多開庭,延後了判決的時間。
若法院要求當事人補正或陳述,可以不理會嗎?
由於民事訴訟法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因此程序進行、舉證與說明,都必須由當事人盡說明的責任。因此,法院給予時間補陳,其實也是在於保障當事人有完整陳述之機會,增加法院得以判斷的基準,倘若當事人並未遵期提出,可說是放棄了陳述的機會,法院其實可以拒絕當事人再提出,亦即發生「失權效」,因此法院要求陳報之事項,務必遵期提出,以免無法主張對自己有利之陳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