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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設定抵押權後才蓋的建物,可以一起拍賣嗎?

土地設定抵押權後才蓋的建物,可以一起拍賣嗎?

老王有一筆土地,為了發展事業,於是用這筆土地向甲銀行設定抵押權貸款一筆資金使用。為了建廠房,在原本是空地的土地上,使用一半的空間新蓋了建物一棟。
結果,老王經營了數年事業虧損,銀行貸款無法支付,後來銀行對老王的土地實行抵押權清償債務、其他債權人也併案執行了,這時銀行可以連後來蓋的建物拍賣嗎?
這件的抵押權只有存在於土地之上,若實行抵押權時,抵押權人甲銀行可以就這筆土地優先受償,但是土地上有建物若沒有拍賣,市場上不會有人購買存有他人建物的土地,不利經濟,因此為了使土地與建物都能獲得使用機會,強制執行法規定,抵押權人可以聲請「併付拍賣」。
老王用自己的土地設定抵押權,抵押權僅及於土地,老王蓋的廠房受到併付拍賣,抵押權並未及於建物,因此,抵押權人甲銀行沒有辦法就廠房優先受償,那棟廠房拍賣後的價金須由所有執行的債權人依照債權比例分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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