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嗎?
承租土地建築房屋使用,在經濟市場上亦屬多數狀況。不過,好不容易蓋好的房子卻有可能因為出租人要出賣土地而滅失或無法繼續使用,不是得不償失嗎?
民法第426-2條第一項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此條規範租賃契約中,承租土地建築房屋使用,若土地所有權人要出售土地時、或是建築房屋的承租人要出售房屋時,對造有依照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何謂同樣條件呢?若某一方出售土地或房屋開價新台幣七百萬元、需就全部持分購買,對方若想實行優先購買權,必須接受對造出售之條件。
不過,要注意的是,優先承買權僅存在於房屋與土地分屬不同人之間。出租之土地與房屋都是土地所有權人時,承租人承租房屋使用,倘若不動產所有權人要出售土地或房屋,承租人都沒有優先購買權,不符合民法或土地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