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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判決准許原告就罹於時效債權請求乙方返還,乙方還可以在執行中提出異議之訴嗎?

如果法院判決准許原告就罹於時效債權請求乙方返還,乙方還可以在執行中提出異議之訴嗎?

在法律中,民事上的部分權利定有請求權時效的規定,比如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也就是說,一般債權的請求權時效就是十五年。
被告如果在言詞辯論庭未到庭的話,原告通常會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原告便取得勝訴判決,並且持該判決對被告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不過,乙方被甲方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在實行分配時可以提出異議之訴,爭執時效消滅嗎?
事實上,一旦判決確定後,該判決對原被雙方就有了既判力,在言詞辯論程序中可以主張請求權時效消滅的抗辯,一旦不主張且受判決了,那麼積欠的債權甲方就可以對乙方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因此在實行分配時提出異議之訴,意義可能有限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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