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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掉了被人撿到怎麼辦?

東西掉了被人撿到怎麼辦?

生活當中難免會有東西遺失的狀況發生,若是價格低廉的物品,通常會決定放棄,但若是大額現金、或是昂貴物品,也會想辦法用各種方法找回來。
但若東西是被人撿到呢?
民法第805條第一項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遺失的物品找到失主並通知領回時起算六個月內,如果招領或是通知有產生費,比如通信或是廣告費用、保管費用比如置物箱費用等,可以由撿到物品的人或警察、自治機關扣除通知、招領或保管費用受償後,再返還給失主。
如果撿到東西的人要請求報酬,在法律上也有請求權。同條第二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最多可以請求物品價值的十分之一價值,如果物品不具有財產上價值,也可以請求合理的酬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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