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撿到遺失物歸還對方時,受到要求給予不合理的報酬,怎麼辦?
物歸原主時,通常雙方心中都會感到喜悅,民法第805條也設置了可以合理請求報酬的機會。
但有時事情不那麼美好,偶爾會發生有人請求不合理報酬的狀況發生。為了避免這種情形,民法其實也有規範存在喔!
民法第805條第3項:「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當請求報酬之金額不合於常理時,物品拾得人可以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報酬,更在民法第805條之1對特定人規定出例外不能請求報酬的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為了避免人與人互助的好意受到濫用,民法對如此情況有明確的規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