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租賃物被颱風整棟毀損,租賃契約還在嗎?
今年秋冬很特別,來了兩個颱風,威力不小。有些業主出租的是早期鐵皮搭建而成的廠房,可能建成時間久、也可能使用材料不如鋼筋水泥堅固,颱風威力過大,鐵皮廠房便被摧毀了。
若承租人租賃的是鐵皮廠房、廠房又被颱風吹走了,兩者的租賃關係還存在嗎?
民法第435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如果租賃物受颱風侵襲而受損,但留存部分確實不妨礙承租人使用、但使用範圍減少,可以請求按比例減少租金。
不過,留存部分少到無法使用時,可以終止租約。需要留意的是,「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並非自己聲稱不能使用,而是要依照客觀情況評估,才是真正的不能達租賃之目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