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到底有無繼承權、為什麼她有我沒有?
當親人過世後,配偶與法定繼承順序的血親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然而,為何有時候同一個家庭內,不同兄弟姐妹的配偶有人可以繼承有人卻不能呢?
原來,跟代位繼承及再轉繼承有關。
代位繼承,就是被繼承人去世之前,繼承人就離世了,因此由這個繼承人的繼承人來繼承第一代被繼承人的遺產,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再轉繼承,在於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過世後才去世,於是被繼承人的遺產轉給其他繼承人繼承。如果繼承人有結婚、但是比被繼承人早去世,那麼這對夫妻的婚姻關係因為一方死亡而結束,自然就失去了繼承權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