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有時效限制嗎?
一般日常生活,彼此借貸算是十分常見的法律行為,以至於大至向銀行借貸都是很常見的狀況。
倘若債務人無法如期償還、甚至多年未清償債務,有時效限制嗎?
其實民法規定有喔!
依照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也就是一般的借貸關係之下,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
不過有可能中斷時效計算嗎?
民法也有規定喔!
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因此,若債務人多年未曾清償債務,務必要記住時效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