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向債務人要求清償借款,超過請求權時效、但是對方承認這筆債務,怎麼辦呢?
一般借貸的法律關係,倘若多年未曾依法向債務人請求清償,有可能會超過十五年請求權時效。
值得留意的是,請求權時效只是可以對債權人表示時效抗辯的權利、並非免除清償之義務。也就是,債務人可以因為時效拒絕清償、但還是有向債權人清償的義務,如果還錢了也不能要求債務人返還。
如果債權超過請求權時效、但是對方承認這筆債務,怎麼辦呢?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868號判例說明:「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承認,為認識他方請求權存在之觀念表示,僅因債務人一方行為而成立,此與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後段所謂之承認,須以契約為之者,性質迥不相同。又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固無中斷時效之可言,然既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仍為承認行為,自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且時效完成之利益,一經拋棄,即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債務人顯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
因此,債務人因為承認而拋棄時效利益,自然就不能再以時效完成拒絕給付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