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託要如何辦理、又收益歸誰呢?
信託要辦理,沒有辦法用推測或口說來達成,因此要達成信託且收益的結果,必須滿足法定條件。
依照信託法第2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契約可以理解,為何有遺囑呢?
因為有些人一生積累的財富,目的是為了照顧兒孫,或是有些企業家擁有許多財富,希望在自己離世後,這些財富能被妥善運用發揮幫助子孫的效果、也避免被揮霍殆盡,信託便可以達成在委託人離世後,繼續管理財產的功能。
而信託所生的利益歸誰呢?
依照信託法第9條規定:「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第一項說明了,受託人取得委託人的財產,會以信託為由登記,也就是雖然所有權登記給受託人,但該財產係基於信託為原因取得;此外,信託財產有可能因為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比如老張用遺囑將房屋信託給某銀行,並且明白表示出租房屋的租金由孫女A取得所有權,這就是信託財產發生的收益,這也就屬於信託財產。
因此,信託是一個可以安排未來或是委託他人管理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