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行為一定要書寫契約嗎?
相信大多數人都有注意到,在某些場合之下,需要簽立紙本契約,大多數場合卻不需要。然而,同樣是買賣,為什麼有的要簽約、有的不需要,卻同樣都是買賣契約、結果都是完成買賣呢?
民法上的契約,分成「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不要式契約不需要書面寫下,口頭允諾契約即為有效,比如到便當店跟老闆說:我要買一個雞腿飯,老闆表示沒問題,五分鐘後便買到一個雞腿飯,過程不需要簽下書面契約,這是便利雙方貿易,不需要書面契約。
要式契約指的是必須符合某些特定條件,契約才有效,比如買賣不動產,買賣契約一定要使用紙本契約、同時辦理移轉登記,整個買賣不動產才算完成。
法律上還有其他要式契約,比如:結婚書約、抵押權設定契約等等,都是要式契約喔!